僱主不可隨意解僱工傷僱員

如僱員工傷,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而在該僱員工傷個案未完結前,不可解僱該工傷僱員,否則會觸犯《僱員補償條例》而被判罰。

葉謝鄧律師行就2003年10月最近一宗法庭判案再次提醒僱主。

工傷案件案情:

一間物流公司的僱主因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前解僱一名工傷僱員,以及未有向勞工處呈報該名僱員的工傷個案,在荃灣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一萬元。

謝連豐律師評論:

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規定
葉謝鄧律師行工傷索償案主管謝連豐律師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據條例有權獲得補償,則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勞工處處長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前,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僱員補償條例》亦規定,如工傷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十四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未有根據條例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可被罰款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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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逾期支付工傷補償

僱主逾期支付工傷補償,會遭撿控。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如果工傷事故可能導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安排「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和需要的工傷病假。

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評估後,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補償評估證明書」。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評估結果,勞工處會安排評估委員會覆檢,並在完成後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

謝連豐律師評論:

《僱員補償條例》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補償評估証明書」或「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如僱主未能遵從此規定,他便必須向有關工傷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5%的款項作為附加費。如僱主在支付期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能支付補償款項餘額,他便必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及第一筆附加費的總和的10%的款項,作為進一步附加費。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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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沒付工傷補償被罰款$11000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21天內支付工傷補償款項餘額,此案因僱主沒付工傷補償,僱主被罰款$11000。

工傷案例:

開運(集團)管理有限公司因未能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內,清付証明書內所述補償款項餘額約12000元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遭勞工處提出檢控,2004年7月19日(星期一)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1000元。

該僱員為一名大廈管理員,2003年1月19日,他因為一宗工傷意外引致肋骨骨折,有關的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在去年11月14日發出。

謝連豐律師評論: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

如僱主未能遵從此項規定,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5%五的款項作為附加費。如僱主在支付期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能支付補償款項餘額,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及第一筆附加費的總和的10%的款項,作為進一步附加費。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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