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可隨意解僱工傷僱員

如僱員工傷,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而在該僱員工傷個案未完結前,不可解僱該工傷僱員,否則會觸犯《僱員補償條例》而被判罰。

葉謝鄧律師行就2003年10月最近一宗法庭判案再次提醒僱主。

工傷案件案情:

一間物流公司的僱主因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前解僱一名工傷僱員,以及未有向勞工處呈報該名僱員的工傷個案,在荃灣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一萬元。

謝連豐律師評論:

違反《僱員補償條例》規定
葉謝鄧律師行工傷索償案主管謝連豐律師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凡僱員已喪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據條例有權獲得補償,則如無勞工處處長同意,僱主不得在勞工處處長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前,終止該僱員的僱用合約。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僱員補償條例》亦規定,如工傷意外引致僱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十四天內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未有根據條例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可被罰款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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