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沒付工傷補償被罰款$11000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21天內支付工傷補償款項餘額,此案因僱主沒付工傷補償,僱主被罰款$11000。

工傷案例:

開運(集團)管理有限公司因未能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二十一日內,清付証明書內所述補償款項餘額約12000元予一名因工受傷的僱員,遭勞工處提出檢控,2004年7月19日(星期一)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1000元。

該僱員為一名大廈管理員,2003年1月19日,他因為一宗工傷意外引致肋骨骨折,有關的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在去年11月14日發出。

謝連豐律師評論: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

如僱主未能遵從此項規定,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5%五的款項作為附加費。如僱主在支付期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未能支付補償款項餘額,便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相等於補償款項餘額及第一筆附加費的總和的10%的款項,作為進一步附加費。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支付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葉謝鄧律師行-工傷交通意外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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