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業病、或因工死亡須知
- 在未取得律師的意見之前,不要簽署僱主或任何保險公司的文件或接受保險公司和公證行的調查
- 不要應承僱主向勞工處講假口供
- 追討僱員補償,必須於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提出
- 追討疏忽賠償,必須於意外發生後36個月內提出
- 保留所有證件、銀行存摺、僱傭合約、糧單和學歷文憑等資料
- 保留所有單據(例如醫藥費、殮葬費)和記錄所有因意外而用的金錢數目,以便日後追討賠償
- 保留意外發生前所有家庭開支的單據,包括租單、電費單、子女學費單據等
- 與僱主清楚計算及追回下列款項:
☆死者未發放的工資、有薪年假等
☆若死者已為僱主連續性地服務滿5年,可按僱傭條例追討「長期服務金」 - 死者家屬應向僱主查核有關強積金的細則及向僱追討